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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讯 记者蒲晓磊 12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普遍认为,草案符合现阶段农村实际,结构合理,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时,与会人员还对草案三审稿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
鲜铁可委员认为,草案第六十四条对土地经营权人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却对土地承包人连续多年抛荒的行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一方面,我们每年大量进口粮食,另一方面,我们又有土地连续多年抛荒,而且不需要负法律责任,这涉及到了公共权益保护问题。因此,建议作出修改,对于承包人连续多年弃耕抛荒的,要给予经济处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弃耕抛荒怪现象的发生”。
陈斯喜委员说,草案三审稿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对比草案二审稿,“可以获得合理补偿”是新增加的,建议删去这一内容。究其原因,发包方跟承包方签订的是承包合同,自愿交回的,发包方没有什么过错。民事责任当中最重要的一条责任原则就是过错原则,没有过错,无缘无故给予补偿,缺乏法律基础,因此建议删去。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对此,王超英委员建议删去这一规定。王超英认为,如果为服务对象提供某种服务,服务者可以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然而,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里面,关于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取得农民土地经营权的过程当中,看不见集体为这件事提供了什么服务,不应该收管理费。实际上,真的收了这个管理费,这负担反正总得转移出去,不是转移给流转土地的农民,就是转移给买这个土地上生产的农产品的消费者,这对社会不一定是有利的。由此来看,这件事在法律上规定是不合适的,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